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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天说地#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看城固法官据“典”说法

    2022/07/23 11:46:12 发布21259 浏览0 回复0 点赞
thzg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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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0年原告胡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回到老家商量订婚事宜。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2021年底,原、被告因分居两地联系较少,商议解除婚约,但双方就返还彩礼问题产生分歧,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以及借款54640元,共计94640元。

被告辩称,原告给付被告所谓“彩礼”是用于给被告买金手镯等三金物品的钱款,应视为赠与,同时原告所称借款54640元,实则为双方在西藏生活期间的日常支出,并非借款,而自己也向原告转账共计49000余元,双方之间的转账皆用于日常开支。

法官说理

彩礼是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基于习俗而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可视为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当条件未成就,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合同效力解除,接受赠与的一方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综合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40000元系彩礼支出,且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0000元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之间的54640元资金往来是否为民间借贷应首先考虑:(1)二者之间是否有借贷的合意;(2)是否存在款项的实际支付。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464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单凭数字差额无法认定原、被告间的转账行为系借贷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464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来源:城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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