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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受审,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转载 0916u.com2022/07/30 17:05:31 发布 来源:勉县人民法院 作者: 62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7月29日,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等11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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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11人通过出售本人或他人多张银行卡的方式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获取非法利益。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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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涉案人数较多,为确保此次庭审的顺利进行,庭审前,院党组高度重视,提前研究谋划,对庭审过程中的安检、押解、值庭、看管、疫情防控等环节做出了详细安排。统一部署警力,共借调汉中中院、略阳法院、佛坪法院、宁强法院等单位警力10人。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严肃规范、高效有序。因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本案11名被告人均为“95”后、“00”后,为了快速赚取经济利益,不惜选择以身试法,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实在令人惋惜。

       法官寄语:近年来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手段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服务,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及个人身份等信息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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