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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在撕打中致伤他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转载 0916u.com2023/01/23 21:24:12 发布 来源:洋县法院 作者: 103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男子程某因使用厕所之琐事与人发生口角,遂通过极端行为宣泄情绪,在撕打中致伤被害人,被害人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程某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近日,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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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某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程某未经允许即在被害人杨某经营的商铺所附卫生间上厕所,遭到杨某的质问后,二人为此发生口角,进而引发争执并撕打,被告人程某为了发泄情绪,用手在杨某头面部搧打,后二人被围观群众拉劝开。

被害人杨某当场即感觉头昏、头疼、恶心伴随呕吐症状,被120送至洋县医院治疗,同日因伤重转院至汉中三二〇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蛛网膜下出血,脑室积血,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后经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头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杨某的亲属报警。

法院审理被告人程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杨某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人程某赔偿损失。

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洋县法院根据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量刑情节,并认为程某之犯罪行为给杨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设定刑法罪名,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罪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寄语

谦让宽容、厚德扬善应为社会之风尚,忍一言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2023年春节将至,希望广大群众欢度春节之际,以此案为诫,遇事冷静处理,寻求正确的解决方式,不要让矛盾升级,切莫以身试法。文中人物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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