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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通报5起执法典型案例

转载 0916u.com2025/03/08 11:55:21 发布 来源: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作者: 78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和我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现通报一批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引以为戒,强化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共同营造良好城市卫生环境。

案例一

汉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2024年8月26日19时,汉中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汉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酒店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个人随意倾倒处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2024年9月24日11时,汉中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汉台区前进东路某公司院内承建消防水池工程,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范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4年10月18日10时,南郑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梁山大道西段时,发现范某正在将自建房维修后的建筑垃圾倾倒在人行道外围空地,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范某限期清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4年5月23日11时,佛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齐某将自建房拆旧建新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城区河道附近,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齐某限期清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王某运输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案

2024年6月9日18时,城固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西环三路世纪广场附近存在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现象,随后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经现场勘验投诉情况属实。经查,王某驾驶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至西环三路世纪广场工地,出入工地时带泥上路并沿途遗撒工程渣土造成路面污染,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车辆驾驶人王某对污染道路进行清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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