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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曝光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转载 0916u.com2025/05/22 17:33:46 发布 来源: 作者: 31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025年以来,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了全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一批5起典型案件。

案例1: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手工粉条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洋县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某手工粉条店生产加工的红薯粉条进行食品监督抽检。2025年2月5日,洋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洋县某手工粉条店红薯粉条《检验报告》(NO:SP2501144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汉中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涉案王某某生产加工的粉条向洋县市场监管局出具了危害结果专家论证意见函。经查,截至案发前涉案粉条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0元。王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400元,吊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资格罚。同时将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移交洋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勉县某面包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4年12月20日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的勉县某面包坊三份第三方检验报告,显示该店生产的大花卷、素菜大包、手工圆馒头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面包坊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郑区某茶厂生产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1日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南郑区某茶厂生产的陕南绿茶检验项目“氧乐果”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茶厂原料的采购验收、成品出厂检验进行检查。经查,2024年6月15日该茶厂共生产陕南绿茶25kg,250克/袋,销售价格为12元/袋,截至2024年11月1日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生产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茶厂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乡县骆家坝镇某烧烤店销售过期食品案件

2025年2月,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西乡县骆家坝镇某烧烤店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烧烤店的冰箱内存放的“庆香玉”开花肠(熏煮香肠)1袋,每袋16根,重量为1.6千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6日,保质期10个月,案发时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烧烤店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汉中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2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汉中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遂对抖音(某特产店)店铺的线下实体店汉中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购进的预包装食品大米,自行加贴标签进行拆零分装销售,标签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相关产品信息。经调取该公司抖音平台某甄选汉中大米的销售记录,核定违法所得2705.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5.4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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