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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投稿 汉中民生2019/07/30 18:57:23 发布 来源:汉中市人社局 作者:魏金玲 王静辉 966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保障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市人社局结合省人社厅社保待遇调整机制,调整了我市201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9元、140元、132元、124元;增加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257.25元的,增加到3257.25元。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增加后,五级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627.5元的,增加到2627.5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32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9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48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124.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499.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874.83元。

此外,我省已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本次调整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次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涉及面广,与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市人社局要求各县区和相关企业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本次工伤待遇调整工作。(魏金玲  王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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