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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出生,,汉族,专科学历,2008年12月至今在略阳县***人民镇政府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镇**村,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性,1984年出生,汉族,专科学历,2012年5月至今在略阳县***人民镇政府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性,1980年出生,汉族,中专学历,2001年12月至今在略阳县***人民镇政府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街道**居委会**组,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
任某某,男性,1992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在略阳县***人民镇政府林业(天保)站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楼**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任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略阳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同年10月26日略阳县监察委员会补查重报。
2018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略阳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20年1月4日略阳县监察委员会补查重报,同年2月3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系略阳县***镇林业(天保)站工作人员,对***镇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具有管护的工作职责,但四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负责任,导致辖区内林木被滥伐123.106立方米,造成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镇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具有管护的工作职责,但该四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负责任,导致辖区内的林木被滥伐123.106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对涉嫌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