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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天说地#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停运损失怎么赔?

    2022/08/12 15:23:57 发布19262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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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年8月,王某驾驶货车行驶至316国道某路段,与相向而行的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货物运输,登记所有人为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发生当日,该重型半挂牵引车被交警大队扣留,随后到救援汽修中心修理厂停放。2021年8月,车主通知保险公司对该车辆进行拆检定损,2021年9月,保险公司出具了定损清单,因定损价格与实际维修价格差距较大,双方协商未果。2021年10月,该车辆开始维修,修理完毕后,车主单方委托第三方价格评估公司对该车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价格评估结论: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停运损失为759元/天,共计54648元。

王某所驾驶的货车所有权人为杨某,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7580元、施救费35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54648元,共计105728元,事故责任比例后合计:89333.6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合理停运损失数额的认定,需结合单日停运损失和停运天数来确定,原告受损车辆在汽修中心实际停放70天,结合车辆损失程度、处理保险事宜、维修厂维修项目等情况本院酌定停运期限为43天。

关于赔偿义务人,被告保险公司与杨某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内容具体明确,对投保人杨某具有约束力;

另外,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产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进行了加黑加粗提示,且被告杨某在该免责事项说明书最后一页签名,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可以视为被告保险公司对其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据上述约定,辩解其在商业三者险内不予赔付原告停运损失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原告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8567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32928元,扣减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鉴定费10000元外,再支付24928元;剩余部分由被告杨某负担25645.9元;原告负担25103.1元。  (来源:城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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