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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天说地#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退还是不退?法官说法辨明晰

    2022/08/20 13:06:45 发布19609 浏览0 回复0 点赞
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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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新集法庭扎实推进“村村调”多元解纷机制,通过法官和委派特邀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诉求离婚退还彩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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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18年初李某、刘某通过微信相识谈婚,后同居生活。2020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4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日常琐事纠纷渐多、矛盾凸显。2021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未果。后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南郑区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

【委派调解】为推进和落实诉源治理和“村村调”多元解纷机制,新集法庭法官将案件委派给当事人所在地的特邀调解员调解。调解员接收委派后,及时与当事人交流沟通,做好诉讼引导、法律指导、答疑解惑工作。

【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加之聚少离多,沟通不畅,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导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情形,原告该请求于法无据,经承办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协力调解、辨法析理,原告最终放弃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提醒】“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和收受的钱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或债务行为。离婚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个案实际综合考虑加以确定。

面对“彩礼”问题,男女双方都应以理性的态度对待,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感情交往的助推剂,精神相通才是婚姻长久的关键,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来源:南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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