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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犬只撞伤无证驾驶人,责任应当咋划分?

    2024/02/04 23:20:56 发布3739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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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犬只横穿马路撞倒摩托车致驾驶人受伤,而摩托车驾驶人属无证驾驶,案件该如何裁判?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

2022年2月,何某骑二轮摩托车载人行驶过程中,道路左侧山坡冲出一条大狗撞向其摩托车左前部,导致其倒地受伤。何某报警后被送去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侧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查明,该犬只系张某饲养。何某遂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张某作为涉案犬只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犬只实施放养,未能采取任何安全管束措施,导致犬只冲上道路与何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何某受伤,张某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核定何某各项损失为3万余元,由张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另查明,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二审法院认为,何某自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属于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何某亦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最终判决张某对何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即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何某自行承担。

提醒

汉中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永吉表示,随着饲养宠物狗的人群不断增多,宠物狗伤人、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此外,《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饲养犬类应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绳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犬只饲养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文明公约,携带犬只外出要拴系狗绳,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出现宠物伤人和被伤的情况发生。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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