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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没有按时给付补助费,一起农村赡养纠纷的化解

转载 0916u.com2022/08/07 11:49:17 发布 来源:略阳发布 作者: 78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王奶奶快80岁了,九个子女也都早已成家,三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后,九个子女对母亲的赡养事项进行了商议,最后商定,“王奶奶跟小儿子生活,日常生活开支由小儿子负责,如果得了大病需要住院,其他兄弟姐妹应该给与一定帮助,老房子及家里的东西、还有土地山林等都留给小儿子”。

此后王奶奶就与小儿子一家人共同生活。过了不久,王奶奶出现了精神恍忽、神志不清的症状,有一次儿媳妇回家,发现不见母亲踪影,经派出所民警和镇、村干部四处寻找,到第二天中午才把王奶奶找回来。见着失而复归的母亲,小儿子夫妻认为母亲的赡养负担突然加重了,自己的家庭无力承担,就委托村干部给兄弟姐妹们打电话,要求兄弟姐妹们把母亲接走,轮流照看,然而兄弟姐妹们都不愿意接。村干部无奈之下,联系了驻村法律顾问到村上召开了协调会,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小儿子把母亲接回家,其他八个子女每人每月给母亲200元的补助费,直到老人去世。九兄妹都表示同意。

又过了半年时间,小儿子兄弟的姐妹们都没有按时给付200元补助费,申请了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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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庭收到起诉材料后,就分别与王奶奶的九个子女进行沟通,就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服教育,九个子女纷纷表示希愿意庭前调解,于是在法庭的主持下,九子女就赡养母亲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王奶奶继续与小儿子一家人共同生活,小儿子要认真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八个子女每人每月付给小儿子补助费300元,直到老人去世。老人生病住院医疗费的自负部分,由八个子女平均分摊;如若小儿子本人确实无能力赡养母亲,可将母亲送到政府设立的养老中心托养,所需的托养费用(目前为每月约500元左右)由九个子女平均分摊。

此协议签订之后,九兄妹至今没有就此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王奶奶的小儿子违背承诺不愿履行赡养母亲义务,是因为母亲精神上出现症状后需要人长期照看,其家中人手有限无力照看,而不得已向村委会提出了违约的要求。而王奶奶的其他兄弟姊妹认为母亲把家中的房屋财产已经全部许给了小儿子,小儿子就应该对母亲生养死葬,母亲的赡养问题跟自己没关系。法律明文规定,赡养父母亲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子女的经济状况的好坏、以及是否收受或继承了父母亲的财产而有所减轻或免除,而王奶奶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给予小儿子的许诺,也并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遗赠抚养协议。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等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顽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因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追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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