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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男子私设电网致村民二级重伤,被判刑七个月

转载 0916u.com2022/08/13 14:09:39 发布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作者: 55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洋县男子黄某在山区私设电网意欲捕猎糟蹋庄稼的动物,途经该山区的村民不慎被电网击伤经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黄某外逃被网上通缉,后在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黄某因触犯刑律被惩处。2022年8月10日下午3时,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案,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黄某在洋县某某山区,用其购买的电机头和铁扎丝私设电网用于捕猎糟蹋庄稼的动物,为保证安全,黄某将电网晚上接通源白天关闭,并向曾来此地采摘杨桃的村民进行了告知。

2018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为测试电网是否完好而接通电源。任某某在电网附近采摘杨桃,跨越黄某所设置的电网时,任某某被电网击伤。

经鉴定:任某某电击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侦查期间,黄某向任某某赔付各项费用合计13600元并取得谅解。案发后黄某外逃被网上通缉,其于2021年在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黄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了猎捕动物私设电网,其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致被害人受电击,造成一人重伤之后果,黄某之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寄语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目前已过立秋节气,秋收来临,也是野兽“攫取”山区农民丰收果实之时,部分山区农民为了保护自家种植的玉米、高粱、黄豆、水稻等农作物不被飞禽走兽侵害,在采取驱赶、隔离、防御措施过程中,采取设置捕兽夹、陷阱、投毒、私设电网等等不合理的方式,进而造成惨痛教训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案黄某私设“电网”,不慎致人重伤,酿下惨剧,其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外逃,最终难逃恢恢法网,因触犯刑律自食其果。希望广大群众吸取教训,不得以私设电网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同时引以为戒,不得以保护农作物的名义非法狩猎,更不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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