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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变被告反受损失?南郑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转载 0916u.com2023/01/30 11:44:31 发布 来源: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作者: 88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陈某与范某之间因承包工程存在经济纠纷,双方清算后范某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但范某一直未按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22年4月15日,双方协商还款事宜的过程中发生争执,民警现场劝解并告知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次日下午,陈某找拖车强行将范某停放在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某酒店门口的奥迪A6车辆拖回自己老家。

审理中,法院查明该车辆系原告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将车辆出借给其朋友范某使用。陈某将车辆拖走后,车主王某某数次打电话与其沟通要求返还车辆,但陈某以车辆使用人范某未偿还欠款为由拒绝返还案涉车辆。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案涉车辆系王某某所有,陈某无合法占有原告王某某车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其强行将案涉车辆拖走扣留并拒绝返还给原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王某某合法权利的侵害,应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并承担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陈某与范某之间存在的经济纠纷,陈某应通过合法途径向范某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陈某向王某某返还案涉车辆。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也表示将主动履行判决,至此“扣车”风波得以平息。

法官说法:陈某为索要债务擅自扣车的行为,实则是法律意识淡薄,其盲目的自助行为非但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节约社会救济成本,反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让原本有理者变成无理者,并遭受拖车费、诉讼费等更大的损失。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催要债务应行为得当、合理合法,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采取过激行为,触犯法律得不偿失。同时,债务人也应恪守诚信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确有困难应尽量与债权人协商,争取得到债权人理解后延期或分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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