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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开展!汉中发布医疗美容行业准入事项提醒函

转载 0916u.com2023/02/02 19:58:53 发布 来源:汉中发布 作者: 80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1月31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布关于医疗美容行业准入有关事项的提醒函。

       全市各医疗美容市场主体:

       为扎实推进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把好医疗美容行业“入口关”,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特就全市医疗美容机构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业务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医疗美容相关市场主体在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环节,主体名称中行业用语申请使用“医疗美容”字样或经营范围申请有医疗美容业务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营业务与行业表述用语应一致;如不一致,名称中不可使用医疗美容行业相关表述用语。

二、对可能引发公众误解,造成消费误导或消费欺诈的“傍名牌”、假冒医院名号的医疗美容市场主体名称,依法不予登记。

三、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应尽快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

同时,提醒相关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业务。创造安全、放心、透明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美容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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