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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停放车辆不仅影响城市文明形象,而且容易造成交通拥堵甚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文明交通形象,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持续开展车辆违停专项整治行动,为警示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现曝光一批乱停乱放违法停车行为,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文明规范停车。
快来看看我们的曝光现场
01
违法地点:宁强县城区人民路广场大桥
违法时间:2023年2月1日19时14分
违法车辆:陕FF81001
02
违法地点:宁强县城区人民路广场大桥
违法时间:2023年2月1日19时55分
违法车辆:陕F2C195
03
违法地点:宁强县城区人民路广场大桥
违法时间:2023年2月1日19时56分
违法车辆:陕F15X30
04
违法地点:宁强县城区人民路广场大桥
违法时间:2023年2月1日19时58分
违法车辆:陕F1L155
05
违法地点:宁强县城区人民路广场大桥
违法时间:2023年2月1日19时59分
违法车辆:陕F5Q181
06
违法地点:宁强县城区人民路广场大桥
违法时间:2023年2月1日18时58分
违法车辆:陕F20X22
07
违法地点:宁强县城区人民路广场大桥
违法时间:2023年2月1日18时59分
违法车辆:陕F3322V
08
违法地点:宁强县城区人民路广场大桥
违法时间:2023年2月1日18时59分
违法车辆:陕F9D722
09
违法地点:宁强县城区人民路广场路口
违法时间:2023年2月2日8时20分
违法车辆:陕F57N55
10
违法地点:宁强县城区人民路北大街民主路口
违法时间:2023年2月1日18时19分
违法车辆:陕F7816F
【交通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