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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和假红牛!南郑公布3例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转载 0916u.com2023/03/19 14:48:17 发布 来源:南郑市场监管 作者: 88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案例1: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2年6月,我区兰某等通讯业务代理点经营者,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景区内销售过期食品受处罚案

2022年4月,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我辖区某景区内快餐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经查,现场发现该被举报快餐店冰柜里有其正在经营销售的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将其封存,同时要求快餐店经营者提供该批次的相关票据及进货商资质证明。该快餐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嫌过期、变质的食品并处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3:便利店内销售假冒红牛案

2022年6月,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我辖区某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内购买的红牛口感不对,随后发现瓶体字样印刷错误,瓶体二维码识别不了,怀疑买到了假货。我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便利店进行了检查,经查,该便利店所销售红牛为其在网上采购,所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现场核实“红牛”的商标、英文名称、防伪标志等均与正品不同,商家也承认了其销售假货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退还违法所得,没收假冒红牛饮料并处当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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