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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洋县山林采挖44株野生兰花,被判处刑罚

转载 0916u.com2023/05/08 14:07:55 发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81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男子马某因喜好栽培兰花,其在洋县东部某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花一丛,乘坐高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马某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公开宣判该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涉兰花由洋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依法处理。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所采挖的植物物种名为“蕙兰”,隶属于兰科兰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所采挖蕙兰经鉴定共计44株。马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审理中,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法官当庭对马某进行批评教育。结合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且综合考虑在公诉机关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公诉机关已与马某达成协议,马某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并自愿支付设立警示宣传牌的费用。鉴于马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已落实了监管措施,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逐渐成为大众共识。植物的灭绝不但意味着植物基因、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丧失,而且会打破生态系统平衡,进而影响人类生存环境。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树立保护生态环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革除陋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莫为满足自己的喜好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要切实做“守护生态环境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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