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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老人酒后驾驶,致2人死亡1人受伤!

转载 0916u.com2023/09/04 15:19:36 发布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作者: 92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老汉蒋某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其车辆发生侧翻,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经鉴定,蒋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达到80㎎/100ml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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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洋县法院刑庭干警走进马畅尚巨村,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至洋县307专线307社区门前路段,因操作不当,其车辆发生侧翻,致驾驶人蒋某、乘车人邹某、尚某、彭某受伤,车辆损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尚某经洋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蒋某被洋县医院120送到医院救治,办案民警委托医护人员对蒋某体内静脉血样进行了提取,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66㎎/100ml。洋县交警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定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尚某、彭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邹某、彭某之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蒋某赔偿其损失。

洋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与三名受害人均系马畅镇尚巨村村民,该村因交通不变,村民多以三轮车为日常交通运输工具,同时村民对酒后驾驶三轮车的行为习以为常。该案中被告人蒋某与事故中死亡的尚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智力低下,二儿子背负巨额债务,数十年来下落不明,其仅与孙女相依为命,被告人蒋某已70余岁,有严重听力障碍,与人沟通较为困难。被害人邹某、彭某系夫妻关系,其一家四口主要依靠死亡的邹某退休金度日,双方家庭经济条件均十分拮据。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便于与被告人沟通,使被害人少跑路,同时对当地村民提高警示,承办法官积极与马畅镇尚巨村村干部取得联系,在开庭审理前,先后三次到该村对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在庭前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履行完毕。并在双方居住的社区设立法庭,开展巡回审理活动,以案说法教育和警示其他村民杜绝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被告人蒋某在庭审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庭审历经近一小时休庭,该案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酒驾无情,法院有爱。近年来,洋县法院一直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人民利益放首位,将百姓疾苦记心头,在立案、审判、执行、结案的同时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下一步,洋县法院将一如既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实际行动坚决捍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中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法官寄语

酒后驾车是一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100ml以上的,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希望广大市民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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