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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迟迟收不到货,法院调解后获赔偿

转载 0916u.com2023/10/19 22:37:01 发布 来源:城固县人民法院 作者: 673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大到家具家电,小到生活用品、小零食,都可以一站配齐。人们在享受网络购物方便实惠快捷省事的同时,也许认识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近日,城固法院速裁庭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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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原告小张在刷手机视频时,发现一家店铺在销售粽子、坚果、面包等小零食,价格特别优惠,因临近端午节,小张便下单了价值5000多元的各类食品。购买一周后,陆续有几个快递到货。又过了几天,小张迟迟没有收到其余的商品,便登录账号查看,发现页面上显示剩余的快递已经全部签收,但实际上他只收到其中一部分。小张便拨打平台客服电话反映了该情况。

随后,出售食品的北京某公司发现自家店铺交易数据异常,经核查系价格设置错误,当日便联系各消费者告知无法发货,并向小张补发了一部分商品。后小张要求店家按照订单补发其余商品,多次与北京某公司和购物平台交涉,协商未果后小张将北京某公司和购物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按照1:3的比例进行赔偿。

调解经过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收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被告北京某公司利用平台销售食品,但未按约定提供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认为因自己店员不慎将价格设置错误,如果按照订单发货将造成巨大损失,故才未发货。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从法律规定到案件事实,深入浅出地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在办案法官的悉心调和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小张购物款及赔偿损失共计10000元,并当场履行。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网络平台还是实体经营,民事活动主体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共同营造良好的交易秩序和交易环境。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也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如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积极维权,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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