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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酒店玻璃门突爆裂 洗澡女房客脚背被割伤

转载 0916u.com2017/02/27 13:11:33 发布 来源:华商报 作者:汉中生活网 971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酒店洗澡时,玻璃门突然爆裂,女房客右足背肌腱、神经、血管损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近日,汉台法院对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事发

酒店玻璃门爆裂 割伤房客脚背

2014年10月23日,汉中市民赵女士住进了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然而当晚洗澡时却发生了意外。

原来,当晚11时左右,赵女士正准备进入洗澡间洗漱时,洗浴间的钢化玻璃门突然爆裂,破碎的玻璃砸在了赵女士身上,当时她身上就多处受伤。其中,右脚伤情最重,得知情况后,酒店经理冯女士开车将其送往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就医,住院治疗的九天,伤情诊断为:右足背皮肤软组织裂伤并肌腱、神经、血管损伤,右足第二跖趾关节囊破裂。

由于汉台区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不能治愈,后转院至西安市兵器五二一医院住院治疗12天,伤情诊断右足踇长伸肌腱断裂缝合术后。赵女士受伤后,酒店仅仅在第一次入院治疗期间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用,之后再未尽任何责任。赵女士出院后多次联系被告商谈赔偿事宜,酒店方一直推诿。

一怒之下,赵女士将酒店起诉至汉台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焦点辩论

房客拍打玻璃 证据缺失

近日,汉台区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被告辩称,赵女士称,洗漱时,酒店钢化玻璃门突然爆裂。而答辩人认为,原告所讲上述情况缺失证据证实。本店所安装的均是钢化玻璃,从来未发生过自爆现象。只是在2014年夏季的一天,其他客人入住后因酒醉失控打坏了玻璃,至于本案原告此次被破碎玻璃划伤,其玻璃究竟是如何破碎的,原告无证据证实,原告所讲“玻璃是突然爆裂”,答辩人不承认该事实。

原告在诉状中又讲:“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被砸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答辩人认为,原告所讲,认识错误。原告虽在本店内身体受伤,并非玻璃“自爆”而是因外力碰撞了该玻璃,致使玻璃破碎划伤了原告身体,是原告自身行为造成的。答辩人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原告受伤,答辩人不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侵权行为。相反,答辩人要求原告赔偿损坏的玻璃门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返还答辩方当时垫付的4000元。

法院调查

发生爆裂的玻璃 酒店方曾自主更换

经汉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赵女士与其丈夫入住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320房间。

当晚11时左右,赵女士在其丈夫洗浴结束后,准备进入浴室洗浴,拉浴室玻璃门的拉手时,玻璃门突然爆裂,坠落的玻璃扎伤赵女士。

2015年6月12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女士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另查明,该浴室玻璃门系2012年12月酒店方自行购买玻璃,并雇请他人安装而成。

法院判决

酒店方赔偿各项损失21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的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换言之,对经营场所的浴室玻璃应当使用具有3C安全标志的钢化玻璃、使用钢化玻璃的厚度应当符合浴室钢化玻璃的质量要求、应当贴防爆膜、安装质量应当符合标准等,此类措施的实施体现了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物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被告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实施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赵女士损害发生之事实,被告方辩称为“我推断原告是在其丈夫洗漱完毕后,在地面非常滑的情况下,突然滑到撞击上门,导致玻璃破碎”。显然,被告的推断语焉不详,比如身体的撞击点、物的撞击点、倒地的体位、破碎的玻璃如何割伤原告脚趾等,可见,被告的推断没有事实依据,结合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病历记载的伤情查验的情形,其推断的事实不能成立。

汉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如下:

赵女士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2431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8950元、误工费23400元、辅助器械费143元、八级伤残赔偿金15852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221773.54元,由被告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赔偿(扣除已垫付的4000元医疗费,实际给付217773.54元)。华商报记者周金柱 通讯员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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