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勉县一男子夏某伙同他人或独自先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以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勉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夏某同朱某在勉县城区凯旋华府酒吧街赵某经营的“辣些年火锅串串店”中盗走柜台旁的2瓶饮料及9瓶250ml装的劲酒。次日,朱某将所盗劲酒出售,所得现金及2瓶饮料两人共同挥霍。
9月18日13时许,夏某和朱某盗走张某在路边摆放的烟摊里放的芙蓉王牌、猴王牌散装香烟10余包;10月13日凌晨2时许,夏某窜至勉县城区菜园街中段农贸张某经营的兴隆烟酒综合商店,将店内放置的芙蓉王牌香烟2条、玉溪牌香烟1条、利群牌香烟5条盗出后逃离。
勉县检察院认为,夏某的行为触犯相关法规,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夏某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 庄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