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业主认为小区物业服务质次价高,拒绝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无奈状告业主。21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刘某缴纳各类物业服务费、滞纳金,共计2891.52元。
根据法院判决显示,2014年7月7日,刘某与汉中和顺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莲湖茗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而在入住莲湖茗居期间,刘某认为和顺物业提供了质次价高的物业管理服务:没有卫生清洁制度;缺乏应急处理制度;将公共区域进行经营管理;未按标准收取物业费、水费、垃圾费;电梯费重复收取的问题。
随后,刘某在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的这18个月中拒不缴纳物业费、水费、电梯费等各类物业服务费用,共计2723.52元。在刘某拖欠物业服务费的18个月中,和顺物业并未对刘某采取停电断水的追缴手段。但期间多次催缴,刘某均予以拒绝,故和顺物业将刘某告上法庭。
近日,汉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刘某应按约定向原告汉中和顺物业有限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但电梯电费属于电梯运行的能耗费,原告汉中和顺物业有限公司对电梯电费的收取属于重复收费。
21日,汉台区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最终,判处刘某向原告汉中和顺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止的物业费、水费、电梯费等各类物业服务费用2723.52元,以及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8元,总计2891.52元。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实习生 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