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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省政府网站公布《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办法》明确8种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况,包括: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 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