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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3名男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在外地被逮捕!

转载 0916u.com2021/06/02 23:01:19 发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183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祥 贵州惟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东,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穆德胜 贵州惟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燕 贵州惟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叫何某某的人(在逃),何某某承诺让其到缅甸赚钱,被告人蔡某某与杨某某、罗某某、吴建忠(在逃)相约一起偷渡至缅甸。2020年10月25日四人乘飞机从深圳到达昆明,何某某安排好酒店、车辆通过分段运送、绕关卡等方式欲将蔡某某等人从昆明运往中缅边境,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永德县永康镇工业园区附近乘坐前来接应的由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云S*****号车辆,遇到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但唐某某等人拒绝停车继续行驶,14时58分,民警追赶至施崇线K94+300M附近,依法对云S*****号车辆进行盘查,当场查获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无合法出入境手续结伙偷越国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三名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罗某某三人系共同犯罪,作用地位相当,应各自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分别对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昌

(院印)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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