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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冉某某,男,200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2017年1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2019年9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汉台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三年;2019年9月27日因散布暴恐言论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8月12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席某某和徐某某等人在汉台区**KTV饮酒唱歌后,向在该KTV上班的被告人冉某某提出让其介绍小姐供自己嫖娼,冉某某同意后便联系赵某甲(已判决),双方达成一致后,席某某连同当晚在**KTV消费的酒水费一共转给冉某某4200元。赵某甲随即联系组织小姐卖淫的杨某某(已判决)、赵某乙(已判决),二人便安排卖淫女梁某某和徐某某前往汉台区**酒店419房间和413房间分别与席某某、徐某某完成一次性交易。后冉某某微信转给赵某甲3500元,除去酒水费外冉某某获利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冉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