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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召开,会议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陕西省司法厅厅长杨国政对该草案审议意见进行报告。
该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中提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激励,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服务和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保险经办单位应当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红十字会颁发的遗体捐献证书在办理上述事项中与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场所。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宣传工作。
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免费用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游览景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措施,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