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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人又毁财 寻衅滋事被判刑

转载 0916u.com2019/02/21 19:09:50 发布 来源:汉中日报 作者:汉中生活网 932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应该是和谐友好的,但一些人却无事生非蓄意挑衅。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7年4月某日深夜,被告人何某与李某、邢某、余某、吴某(该四人均已判刑)和林某、向某等人在汉台区风景路某烧烤店吃喝完毕准备离开,在陆续横穿马路的过程中,林某将被害人洪某驾驶的出租车拦停,邢某、林某以出租车要撞人为由,对洪某进行辱骂并拳打,林某将出租车后视镜一脚踢下,洪某拿出手机报警时,吴某将其手机夺下摔于地上,吴某、邢某将洪某拽下车,伙同余某对洪某拳打脚踢,李某也冲上来一脚将洪某踹倒在地,几人一起对洪某拳打脚踢,之后邢某跳上出租车引擎盖,将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及顶灯踹碎,吴某、余某、林某继续殴打出租车司机,何某在旁边围观。几分钟后,何某与李某等人离开现场至马路对面巷口时,听见现场有人指责他们的行为,何某与李某、邢某、林某、余某、吴某6人各自在附近拆迁工地上捡取木棒返回现场,对围观群众进行威胁,持木棒对洪某再次殴打,对出租车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经医院诊断,被害人洪某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砸出租车和手机受损价格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

       经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李某等人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刑法》第293条、第61条、第25条第一款、第27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酒后闹事,无事生非就是要不得的,若是无法自我控制那么严重的后果也只能自己承担。 (樊娟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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