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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男子自称公安部处长 给7万就“安排”到西安公安局 结果……

转载 0916u.com2019/05/16 10:08:19 发布 来源:华商报 作者:张映伟 954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谎称自己是公安部一处长并在重庆挂职,不仅有“警察证”还得过奖杯,汉中男子朱某某信以为真,向胡某打款7万元央求将其女儿安排到西乡市公安局,不料公务员考试结束后,胡某消失了,朱某某女儿的工作并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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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朱某某在汉台区西环路某汽车修理部修车时与胡某相识,胡某自称是公安部五局八处处长,在重庆市公安局挂职,现在回家疗养。

       朱某某与胡某熟悉后,相互请吃饭,胡某给朱某某看了他的警察证件、奖杯、开会的合影等。朱某某相信了胡某的警察身份,让胡某帮他大学毕业的女儿找个工作,胡某称没有问题。

       2010年3月,胡某因修房欠款急需归还,在网上看到陕西省公安厅招录公安人员,便对朱某某谎称给其女儿要一个内部指标,安排到西安市公安局工作,预谋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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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4月,胡某给朱某某打电话称在西安办理其女儿工作的事情,让其打款2万元送礼打点。不久,胡某又给朱某某打电话称对方已经回话事情可以办成,让其再打3万元用于打点。2010年9月,胡某给朱某某打电话称其女儿工作已办好,等候通知,并让其再打2万元感谢人家,朱某某全都照做。

       然而,公务员招考结束后,朱某某女儿并没有被安排。胡某为躲避朱某某,更换了手机号,躲避到宁夏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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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在胡某家中将其抓获。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冒充人民警察,以给被害人女儿解决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根据法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8年4月26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华商记者张映伟 通讯员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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