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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男子用弟弟身份登记结婚,假婚姻状态竟到弟弟结婚才发现

转载 0916u.com2019/07/30 12:52:05 发布 来源:镇巴新闻趣事 作者: 952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镇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赵某乙(男)诉被告A县民政局、第三人赵某甲(男)、郝某女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判决撤销“仁字(2004)13号”结婚证。解除了原告赵某乙与第三人郝某女这对假婚姻关系。

原告赵某乙与第三人赵某甲系同胞兄弟,赵某甲是兄长,2004年6月12日第三人赵某甲因担心其女友郝某嫌其年龄大,就冒用原告赵某乙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自己照片与第三人郝某女在原A县仁村乡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证号为“仁字(2004)13号”结婚证。

该结婚证印章为A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之后第三人郝某到赵某甲家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7年9月10日A县民政局印发镇民发(2007)91号《A县民政局关于将平安等十四个乡镇的婚姻登记收回县上集中办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乡镇婚姻登记收回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从本通知之日起, 婚姻登记处不再向乡镇发售《结婚证》、《离婚证》, 乡镇民政已购回的证件办止9日30日, 从2007年10月1日起乡镇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2018年12月中旬,原告赵某乙在陕西省城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已的身份信息已被第三人赵某甲冒用办理了婚姻登记,陕西省城固县民政局无法给原告赵某乙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赵某乙便起诉请求镇巴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于2004年6月12日颁发的“仁字(2004)13号”结婚证。

庭审中,法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过了举证、质证、法庭认证及辩论和最后陈述。

经评议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负有审查职责,不仅对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还要对其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在审查结婚条件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

本案中第三人赵某甲使用原告赵某乙身份信息与第三人郝某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认真履职尽责,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办理了婚姻登记,造成当事人婚姻登记错误。对于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逐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赵某乙、第三人赵某甲、郝某女分别办理了婚姻登记,理顺身份关系。

世间万物皆有阴阳,无独有偶,去年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同类型案件,不同的是该案妹妹使用姐姐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

杨某甲、杨某乙家住A县观音镇,杨某甲系姐姐,2003年10月17日原告杨某甲与张某在A县小洋镇登记结婚,原告杨某甲未办理户口迁移。

2006年11月19日,第三人杨某乙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用原告杨某甲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自已照片与第三人邹某在A县观音镇办理结婚登记,证号“观字(2006)68号”结婚证,该结婚证印章为A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之后第三人邹某到杨某乙家生活。

2017年3月,第三人杨某乙在广东深圳务工时被查出婚姻信息与身份信息不一致,第三人杨某乙随后告之杨某甲。杨某甲随即起诉被告A县民政局、第三人杨某乙、邹某,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观字(2006)68号”结婚证。

后经审理,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观字(2006)68号”结婚证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之后第三人杨某乙、邹某办理了婚姻登记,理顺了身份关系。

真是:世间有趣事,替代来嫁娶。“兄弟汉”“姊妹花”,两对假“鸳鸯”,四对真连理。

来源:镇巴新闻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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