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汉中一男子捕杀野生鸟类 法院判决其赔偿15300元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汉中资讯网 / 汉中快讯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汉中一男子捕杀野生鸟类 法院判决其赔偿15300元

转载 0916u.com2020/01/14 18:40:20 发布 来源:华商报 作者:宁军 946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日前,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汉台区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2019年初,被告人周某为保护幼鱼不遭水鸟侵害,擅自在其承包的水库上方架设捕鸟网一张。2019年2月,其所设捕鸟网捕杀野生鸟类4只,被路过网友拍照曝光。经鉴定所捕杀的鸟类分别为长耳鸮1只,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1只,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乌鸫2只,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不但涉嫌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且导致鸟类种群下降,损害了鸟类在虫鼠害防治、种子传播及扩散等生态服务方面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支持了汉台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周某在汉中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由周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5300元。


已有0人点赞

900x300.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