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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非法狩猎,留坝一人被查获

转载 0916u.com2022/06/11 22:38:43 发布 来源:留坝公安宣传 作者: 58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留坝县公安局玉皇庙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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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日,玉皇庙派出所在工作中获得线索:辖区村民李某家中疑似藏有枪支。获得线索后,玉皇庙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经查,李某于2015年以来先后购买、帮助他人保管经改装的射钉枪两支、火枪一支,藏匿在自己家中,直至被公安民警查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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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侦查人员又在李某家冰柜中查获一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该疑似野生动物为猪獾,别名:拱猪子,属国家保护的 “三有”野生动物),经查,该猪獾是李某在2021年8月20日使用捕兽夹在野外捕获。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违反禁猎区、禁猎期等有关规定猎杀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经审讯,李某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国家保护的 “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国家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收录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电力、毒药、炸药、铁夹、鸟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都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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