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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起陕西全省开展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业务

转载 0916u.com2020/06/20 14:54:38 发布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冯晓瑞 715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经过前期准备,系统调试,6月20日起,我省将全面开展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业务。

  为什么推出非现场交通违法异地处理改革措施?

  以往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后,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发生地或车辆登记地处理,往返奔波有很多不便。改革措施实施后,驾驶人可以选择在全国任意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方便及时处理,减少往返奔波。

  如何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

  驾驶人对非现场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可以选择在交通违法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简称处理地)处理,处理地协助发生地完成调查程序,送达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按照《行政处罚法》,对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有异议,以及满分次数较多的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时,公安交管部门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方可作出处罚决定,这个调查过程需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完成,当事人不能异地处理。

  为什么在不同省份发生的同一交通违法,罚款金额不同?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执行的是发生地罚款标准,因此,在不同省份发生的同一交通违法,可能出现罚款金额不同的情况。

  对非现场交通违法有异议,如何提出?

  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交管12123”或者任意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后转递给发生地,由发生地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发生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何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为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当事人可以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具体缴款银行网点请咨询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工作人员。(记者 冯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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