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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院长涉嫌贪污,被查!

转载 0916u.com2021/04/04 23:52:59 发布 来源:中国检察网 作者: 166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日前,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街**号,住城固县,


2009年2月至今任城固县**镇**。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投案自首,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城固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陕西省城固县实施村医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简称药品“三统一”)专项补助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摸底调查、上报辖区内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的在岗在编的村医补助人数,经县卫健局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上报人数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卫生院,卫生院根据辖区内村医的处方量和“三统一”药品购进量进行考核发放补助金。凡不按规定从事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不予发放。


2013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取得了城固县**镇**村乡村医生证,但未经**镇**村村委会和**村村委会聘用,未开展过任何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亦未在“三统一”平台购进药品,不属于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的在编在岗村医。2013年至2015期间,吴某某利用**身份,明知张某某不符合领取国家药品“三统一”及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助条件,仍然安排卫生院职工将张某某先后列为**村、**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的在编在岗村医后,审核同意并安排上报,骗取国家药品“三统一”及基本医疗服务补助金,其中2013年领取5000元,2014年领取5000元,2015年领取6100元,累计骗取16100元。


2016年初,张某某取得了**村移民安置点卫生室执业许可证,但未设立固定的执业地点,仍未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未在药品“三统一”平台购进过药品。2016年至2019年期间,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明知其妻张某某不符合领取药品“三统一”及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助条件,继续将张某某列为**村移民安置点卫生室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的在编在岗村医上报,骗取国家药品“三统一”及基本医疗服务补助金,其中2016年领取10000元、2017年领取10000元、2018年领取10000元、2019年领取5000元,累计骗取35000元。


吴某某以张某某名义虚报冒领药品“三统一”及基本医疗服务补助金共计5110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城固县监察委调查时,吴某某主动将该笔赃款退缴。


2020年4月28日,城固县纪委监委驻卫健局纪检监察组收到信访反映吴某某贪污线索,尚未对吴某某谈话时,吴某某主动向纪检监察组交代了自己以张某某名义骗取药品“三统一”及基本医疗服务补助51100元的事实,并递交了自述材料。后吴某某被电话通知到城固县监察委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任**镇卫生院院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县卫健部门落实对辖区内村医从事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三统一”专项补助资金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妻子没有从事基本医疗服务,亦未从“三统一”平台购进药品,利用职务便利,将妻子张某某作为享受补助人员上报,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累计5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积极主动退赔非法所得,真诚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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