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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全委会第一次会议在西安召开,消协时代结束,“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改制,正式更名为“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省人大常委副主任郭大为当选主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小宁当选常务副主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具体履行的公益性职责包括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专业委员会协助调解纠纷;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对损害或者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并可以邀请媒体参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根据投诉情况发布消费的提示、警示、指导信息,定期整理分析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此外,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商报记者 李婧 实习生 赵梦圆